依据《贵州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一)》第一章第四节第71项规定: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1)单注金额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或全场输赢额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2)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飞镖”“电玩”等方式的赌博,单注金额十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额五百元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1)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2)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3)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4)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飞镖”“电玩”等方式的赌博,单注金额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或全场输赢额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5)多次参与赌博的;(6)聚众赌博的。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1)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金额五千元以上的;(2)教唆、诱骗、胁迫或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3)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飞镖”“电玩”等方式的赌博坐庄,或者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额二千元以上的;(4)因赌博引发其他刑事、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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