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

发布时间: 2021-07-23 16:18 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合法有效、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利民;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收集、整理、保存、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受理和办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范围的意见;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办事程序等信息;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四)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政府重点工作、重大民生工程的推进完成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及其实施情况;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九)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职权事项及其设定的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申请条件、 提交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监督方式、注意事项等 情况和本机关认为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扶贫、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涉及的政策、审批、监督管理、典型案件、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对群众投诉举报重点问题处理、对违法单位处理和整改情况、有关警示等方面的信息; 

(十二)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到位资金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年度重大目标绩效考核结果;

(十四)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五)市政建设、治安管理、公共服务、社会救助、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情况;

(十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等公共资源配置的信息;

(十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方面的政策、款物管理、使用、分配等情况;

(二十)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涉及的有关信息;

(二十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考、招聘或者公开选任干部的职位、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

(三)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审核情况;

(六)实施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情况;

(七)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和社会救助情况;

(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九)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街道和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综合管理事务的服务管理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三)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办理的服务管理事项;

(四)政府职能部门在街道开展的有关行政管理事项;

(五)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指导本辖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和组织辖区居民、村民、驻 街道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治理的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

(二)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公开会对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涉及公民个人姓名、肖像、住址、电话号码、个人账户、财产状况、信件、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日记、社会关系、个人材料和其他纯属个人情况等个人隐私公开会对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涉及的内部事务信息;

(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行政机关受理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一)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的申请、登记、审核、答复等办理情况;

(三)群众投诉举报及其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一)不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对需经批准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擅自公开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九)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方式、程序、期限规定的;

(十一)不受理群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不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的;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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