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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安机关宽松、方便、快捷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来源: 贵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1-12-10 16:55:00 【字体: 】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各项决策部署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提升我市户政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更好地服务民生,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确保全市“最宽松、最方便、最快捷”户籍政策落地,根据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省公安厅《贵州省户口登记管理办事指南》,结合贵阳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市公安机关在办理户政业务时适用本工作规范。

第三条 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态度和蔼,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严禁“冷、横、硬、推”。

第四条 明确责任“首接办”。全面落实户籍业务一次性告知和首接负责制,首次接待工作人员负责全流程办理并及时跟进反馈办理情况,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

第五条 实时受理“随时办”。全面实行7×24小时全天候实时受理、即时办理。

第六条 缩小半径“门口办”。在全市147个户籍派出所办理川黔渝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川黔渝首次申领身份证跨省通办、居民身份证省内通办、居住证等户政业务。

第七条 创新方式“网上办”。依托贵州互联网 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全流程受理。

依托全市智能警务终端等自助设备,实现群众24小时自助式受理身份证换领、补领等业务。

第八条 主动服务“上门办”。对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落户和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开展户政业务入户帮办。

第九条 聚焦产业人才和大中专学生,在开学季、毕业季、用工季,进园区、进企业、进高校,开展户政业务集中办。

第十条 降低门槛“容缺办”,推行户籍业务告知承诺制。对符合基本条件,申请人无法提供或未携带相关非主项材料的,当场作出承诺后,即可受理。

户口登记管理应当落实减证便民要求,除《出生医学证明》《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等须提交原件外,其他证明材料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查询到公民办理户籍业务所需证件、证书等信息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将查询到的信息打印交申报人签字确认后,替代证件、证书复印件存档,公民免予提交原件。

证明父母与子女相互关系和户口登记项目的非主项登记、变更、更正,实行告知承诺制,户口登记机关凭公民书面申报办理。书面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者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户口登记机关在省级人口信息系统中对申报人不如实承诺的情况进行标注,申报人在今后的户籍业务办理中不再适用户口办理告知承诺制。

第十一条 放宽政策“拓宽办”。在贵阳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商品房合法所有权的人员,由本人持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或《贵阳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或立户登记。

在贵阳市租赁房屋的人员,由本人持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便民利民公共户”办理户口迁移。

第十二条 有意愿在我市城镇落户,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就业创业、学习、生活的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可凭相关申请证明材料,在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社区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在我市城镇落户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在人才中心所在地或其亲属所在地或其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第十三条 自2016年9月30日起,贵州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未在城市城镇就(创)业,回农村实际居住生活、就(创)业的,可以将户口迁回贵州农村原户口所在地;允许退伍军人以实际居住、就业创业等为条件自愿迁回原籍,逐步畅通城乡双向流动的政策通道。

第十四条 取消集体户需满50人才可设立的条件,户籍派出所根据企事业单位实际需求按申请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简化材料“精简办”。凡是在公安系统平台登记满半年,或提供租房合同、学生证、工作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任意一类能证明其居住、就学、就业、经商满半年的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材料,均可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第十六条 简化程序“一站办”。公民申报省内户口迁移的,按照省内户口迁移网上一站式办理规定办理, 由户主、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拟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第十七条 下放权限“当场办”。居住证和本地临时身份证办理权限下放至派出所,一律现场受理、立等可取。

除补录户口、更正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四类户政业务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调查、核准的事项外,其余户籍业务由户籍民警审核通过后,直接办理。

第十八条 缩短时限“加快办”。缩短身份证办理时限,将本地身份证、省内异地身份证的办理时限由原来的12个工作日、18个工作日统一压缩至7个工作日。居住证办结时限从15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以公安部、省公安厅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贵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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