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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食药环侦部门开展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解读

来源: 贵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3-01-10 20:30:42 【字体: 】

一、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公安部、省委、省政府和厅党委决策部署,加大对侵权、伪劣商品及生产主体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努力为人民群众欢度春节营造安全稳定环境,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全市食药环侦部门开展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二、目的
  根据贵州省食药环总队下发的《关于在元旦春节期间集中开展打击假冒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公食药环〔2021〕10129号),按照公安部、省委省政府加大对侵权、伪劣商品及生产主体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的工作要求,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节日市场繁荣稳定,贵阳市公安局按照省厅工作要求,制定了特制定《全市食药环侦部门开展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三、意义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和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及全省公安工作会议、全国公安厅局长及全省、全市公安局长会议精神,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按照“一二三四”总体思路,全力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夯实公安工作基础,坚持“断源头、打团伙、捣窝点、摧网络”思路,聚焦线下制售假行为及网络售假行为,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关联研判,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协作配合,严厉打击我市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活动。
  四、主要内容
  (一)重点打击节日期间制售侵权假冒节日商品、日常用品、生活必需品,以及通讯电子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重点打击制售假冒涉疫药品及相关用品违法犯罪活动。
  (三)重点打击制售侵权假冒烟酒饮料、民俗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制售假茅台酒、假习酒和各种内供、特供、专供茅台酒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重点打击制售涉农侵权假冒商品违法犯罪活动。
  五、需要解决的问题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者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能力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全市公安机关按照省公安厅安排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依法严打侵权假冒犯罪,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六、关键词诠释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故意生产和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刑法第142条)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法第142条之一)
  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本罪是指违反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
  本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本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九)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十一)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
  本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 
  本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四)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 
  本罪是指违反专利管理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五)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 
  本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的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的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十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七)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本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十八)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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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食药环侦部门开展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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