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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来源: 贵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3-02-22 15:54:18 【字体: 】

一、立法的必要性
  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公布的《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18年来,对规范我市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人口数量增多与密度增大、人民生活水平提升,城镇犬只数量大幅度增加,《规定》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亟需在全面修改的基础上以立新废旧方式重新制定新的法规,对养犬管理进行系统规范。其必要性有以下方面:
  (一)是提升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内容
  养犬管理是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提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9号),对开展城市养犬专项治理、加强专项立法、强化宣传教育、落实工作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2011年至今,我市连续四次入选“全国文明城市”,市委对“全国文明城市”巩固提升常态长效提出具体要求,并制定文明养犬专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上述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通过地方立法对养犬管理进行规范,是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和规范养犬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以及巩固我市“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
  (二)是着力解决城镇养犬管理存在问题的需要
  经调研梳理,我市城镇养犬管理有以下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一是《规定》制定时间较早,其内容过于简单、原则,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养犬管理的实际需要。二是养犬管理涉及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联动不足且未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未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不完善,养犬管理涉及信息不全面、不完整或缺失。四是养犬行为规范不完善、不健全甚至缺项,导致不依法、不文明养犬行为时有发生。五是犬只经营管理、犬只收容场管理、犬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制度措施不完善。六是养犬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养犬人法治意识淡薄。七是有关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需作补充、细化规定,增强操作性。
  二、草案征求意见稿规范的主要内容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在前期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市公安局委托贵阳学院法学院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经论证、修改,形成送审稿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对送审稿进行综合审查、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多形式、多渠道、多次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7章48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法规名称调整。本次立法是在全面修改的基础上,对城镇养犬管理各环节进行全面系统规范,以立新废旧方式重新制定新的法规,故按照《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原法规名称作了相应修改。
  (二)关于总则。一是结合本次立法需达到的目的和拟规范的内容,第一条至第三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养犬管理总原则作了规定。二是为确保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组织职责明晰,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第四条至第八条对涉及各方的职责、养犬人责任义务和投诉举报制度作了规定。
  (三)关于管理与监督。为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手段提高养犬服务管理效率,优化数据并实现数据共享,以及确保养犬管理工作涉及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履职,加大服务监管力度,第九条对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数据汇集及运用作了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六条对涉及各方的具体职责逐一作了详细规定。
  (四)关于免疫与登记。为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自觉为犬只强制免疫和申请养犬登记,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对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强制免疫情形以及犬只免疫点义务和养犬登记的条件、方式、时限及便民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
  (五)关于养犬行为规范。为引导、督促养犬人履行犬只管理责任义务,减少矛盾纠纷,降低城镇管理及社会治理成本,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对养犬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作了具体规定。
  (六)关于犬只经营、收容与无害化处理。一是为督促从事犬只相关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依法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申报检疫,并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作了相应强调。二是为确保流浪、走失、弃养的犬只能够实现集中规范管理,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对犬只的收容、流浪犬的抓捕等作了具体规定。三是为避免随意弃置死亡犬只导致疫病传播、损害公众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第三十七条对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措施作了规定。
  (七)法律责任和其他。为确保法规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有效实施,引导、督促并保障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履行责任义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处罚措施。同时,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新法规施行和原法规废止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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